| 近几年来,在德州市范围内,违法凿井、无证取用地热水的现象非常
突出,并呈愈演愈烈之势,经查证有些单位打着开发地热的名义来大量取
用地热水,严重扰乱了全市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加剧了地下水
漏斗区扩展。为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解决无序滥凿井和过度开采问
题,切实保护有限的地下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矿泉水地
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及有关配套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
告如下:
一、中编办发[1998]14号文第一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
理。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考虑地表水与地下
水的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的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
二、2002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三、对违法凿井、无证取用矿泉水、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200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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