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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水利局关于依法开发利用矿泉水、地热水的通告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通告
德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关于表彰2003年度节约用水和缴纳水资源费河道维护费先进单位的通报
省市领导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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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5号令)和《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8号令),市政府制定了《德州市实施〈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德政发[2002] 34号)和《德州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德政发[2002] 23号)。为推进依法行政,保证上述法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根据省、市政府的督办要求,现作如下通告:一、水资源费、河维费是必须征收的国家规费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和有限的稀缺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生命线。按水资源人均占有量,我国在世界上排名第109位,我市仅相当于全国的1/10。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征收水资源费,是国家对水资源实施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节约用水的经济杠杆,目的是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人类的生存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洪水具有突发性、毁灭性,每年给我国造成的损失达数千亿元,是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我市是洪涝多发地区。河道工程是防汛抗洪的基础设施。防汛抗洪是所有单位、所有个人的法定义务。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征收河维费,是国家为防洪保安开辟的筹资渠道,目的是以河道工程防洪功能的可持续发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水资源费、河维费是法律规定必须征收的国家规费。征收机关按规定征收,是履行法定职责;征收对象按规定缴纳,是履行法定义务。二、水资源费、河维费必须由法定征收机关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资源费、河维费的征收机关。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和水库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灌溉和农村非经营性用水除外)。征收标准是:地表水公共供水每立方米0.25元,自备水源每立方米0.40元。地下水公共供水每立方米0.50元,自备水源在公共供水管网以内的每立方米0.60元,在公共供水管网以外的每立方米0.55元。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疏干排水每立方米0.12元。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按月计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河维费的征收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征收标准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的1‰,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收入的1‰。河维费按年度或按季度征收。征收对象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亏损严重等原因,职工全年实领工资低于省规定最低工资标准80%的,经征收对象申请、审计认定和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全市各级擅自减免水资源费、河维费和降低水资源费、河维费征收标准的,必须进行清理整改。公共供水企业、各类经济园区和地方重点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标准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和河维费。征收机关对水资源费、河维费应征不征或不足额征收的,上级征收机关可直接征收。直接征收的水资源费、河维费全部归上级财政。三、水资源费、河维费征收对象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第119号令)、《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5号令)、《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第160号令),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对无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依法进行查处,并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三倍征收水资源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取水必须计量,装置计量设施。取水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填报取水报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量水计量设施的;(二)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三)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量水计量设施的;(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五)将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销售的。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负责赔偿损失,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8号令),河维费由征收机关根据统计或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征收对象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确定应缴纳数额,开具送达《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书》。征收对象必须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征收数额2‰的滞纳金。征收对象对征收机关征收水资源费、河维费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征收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水资源费、河维费征收机关的法定职权和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河维费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征收对象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征收对象就是否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河维费作出说明;(三)进入征收对象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四)责令征收对象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五)依据法定权限,对征收对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征收机关征收水资源费和河维费,必须严格执行“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水资源费和河维费必须按法律规定管理使用,专款专用。对违反管理使用规定和截留、挪用的,依法进行查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河维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营造依法征收和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河维费的法治环境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征收水资源费和河维费是依法行政的具体内容,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种媒体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资源危机感、水患意识和法律意识。征收机关对水资源费和河维费要依法征收,坚持公正、公开、公平、一视同仁的原则,增强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实行阳光操作。征收对象对征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要提供协助,积极配合,自觉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和河维费。对主动足额缴纳水资源费、河维费的征收对象,要进行表彰,予以奖励;对无视法律规定,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实施管理,拒不按规定装置取水计量设施,拒不缴纳水资源费和河维费的,要依法查处,选择典型,公开曝光。要采取加大宣传力度、加大执法力度、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支持等综合措施,在全市营造依法征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和河维费的法治环境。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10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通告 8  节约用水,人人有责. 省市领导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批示。6月9日,韩寓群省长对《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做出批示。6月19日,孙永春市长阅后做出重要批示。随后,袁秀和副市长批示。近日,孙永春市长在市水利局提交的有关报告上再次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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